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日本教育
1946年,美国派遣的教育使节团向占领军总司令部提交了《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为日本教育改革规定了方针、指明了方向,但它毕竟不是法律。战后日本教育改革的法律依据是1946年公布的《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公布的《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以及后来公布的《教育委员会法》、《社会教育法》、《文部省设置法》等一系列教育法令。
(一)《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于1947年3月31日正式公布和实施,其内容由前言、十一项条款和附则三部分组成。主要包括:①教育必须陶冶人格;②实行全民九年义务教育;③政治教育是培养有理智的国民;④国立和公立学校禁止宗教教育;⑤男女同校;⑥教师受到社会尊重享有良好待遇;⑦鼓励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11]《教育基本法》以和平民主的教育取代了军国主义教育,以法令取代了敕令,具体地体现了日本宪法所规定的国民受教育的权利,并为实现这种权利对教育制度和行政管理基本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教育基本法》实质上是教育方面的根本法即教育宪法,为了实施该法相继又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令法规,不仅使教育基本法具体化,而且还使教育法制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