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格交往中的正义
人在人格交往中成为人。只是通过遇见一个“你”,人才意识到他是一个“我”。在整个宇宙之内,没有任何自然物能对人做到这一点。人能够在一切方面,在认识及控制中超越自身。人能为其目的而利用一切。人仅受其有限性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可以被无限地减少。没有人能说出人类力量的最后界限在哪里。在其与宇宙的交往中,人能够超越任何可以想象的界限。但是对人来说,有一种界限,它是确定无疑的,是人总要遇上的,那就是他人。他人,即“你”,就像一堵墙,不能搬掉,不能穿透,不能利用。谁试图这么做,谁就会毁掉自己。这个“你”由于其生存本身,就要求被承认为对一个“我”来说的“你”,对他本人来说的“我”。这是隐含在他的存在中的要求。人可能拒绝听取他人的这种内在要求。人可能无视他人对正义的要求。人可能排除或利用他人。人可能力图把他人化为一个可以操纵的对象,一个物体,一个工具。但在这样做的时候,人会遭到要求被承认为自我的他人的反抗。这种反抗迫使人或者去与作为自我的他人交往,或者放弃他自己的自我特性。对他人的不义,也总是对自己的不义。主人若把奴隶当成物而不当成自我对待,就会危及他自己作为一个自我的特性。奴隶通过其生存本身而伤害主人,其程度与他受主人的伤害是一样的。外在的不平等,通过对主人之自我特性的损害而得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