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创新体制,食品药品更放心
监管机构要实现高效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必须要拥有独立且充分的权威,支配足够丰富的行政资源,拥有强大的执行力,这就要依托于一套设置科学、分工明确、上下一体、左右联动、反应灵活、专业性强、严密高效的监管体制。而无论从理论上监管活动的特殊性,还是从实践中监管改革的经验来讲,构建独立的中央垂直一体化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监管机构要独立于一般行政机构
监管活动集立法、执法和仲裁于一体。监管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综合性的行政管理活动,不是单纯的法律及日常管理。实践中,监管机构不仅要制定监管法规,而且要监督这些法规的执行并依此进行仲裁。也就是说,监管机构所拥有的监管权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权,而是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的混合体,是一种更能凸显强制性、权威性的特殊权力。正是由于监管权的这种特殊性和监管所具有的立法、司法、仲裁的多重职能,监管机构更宜于设置成独立的体制。因为只有这样,监管机构才能对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控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独立的监管机构比法院和立法机构更具效率和灵活性。虽然立法机构也制定监管法规,法院也进行相关的仲裁,但较之法院和立法机构而言,独立的监管机构在管理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监管机构比法院处理诉讼更具效率。为了获得侵权的证据,监管机构较之于法官而言,可能有更强烈的动机去进行高代价的违法调查。法官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出具侵权的证据,其立场是中立的。第二,监管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裁决,从而及时地维护被损害方或者被侵权方的利益,而法院则是不诉不理的被动式执法。第三,监管活动可以对侵害行为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事后补救。监管机构在处理安全问题或事故时比立法机构更加灵活有效。立法过程相对漫长,并且法律具有较强的刚性,难以适应日趋复杂且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