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卷Ⅵ,5,1140 a 24—28可读到:“我们可习得实践智慧之本质的方式就是考察谁是所谓的贤人(明辨者)。贤人通常被认为是那些能为自己辨别好歹的人,这种辨别针对的不是片面的东西(例如何事何物有益于身体的健康或力气),而是全面的东西,是那些导向幸福生活的事物。在此,我们也称那些在某一特定方面明辨的人为贤人,他为一个值得报酬的具体目标做出了正确的权衡,其中的问题已不再是技艺的问题;所以说,在通常的意义上,贤人是那些能够权衡的人。”还有卷Ⅵ的5,1141 b 8—16:“实践的智慧(明辨)关联着人事及那些需进行权衡的事:因为贤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做出正确的权衡;但我们对那些不能不是的东西从不进行权衡,对那些没有任何目的可言的东西也不会伤神,目的总包括某一可实现的善。绝对地讲,一个好的权衡者所努力达到的,是以理性的方式去实现人类可及之善中的最善者。”
[4] 让我们先看一下卷Ⅵ,9,1142 a 22—23:亚里士多德毫不迟疑地在明辨的意义上将选择的具体性与知觉性的东西在理论的层面上放在一起。其中的论据有惊人之处:“因为我们同样应止步于这一方向。”实践智慧于是显出两种有限性来:对上止步于幸福,对下止步于具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