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日常良知经验当作良知阐释的唯一裁判而援引它所认识的东西,就必须首先考察一下日常良知经验是否本真地通达良知,才有可能言之有理。
如果是这样,下面这种指责也就失去了它的力量:生存论解释不重视把良知呼声牵到某种确定的“已实现的”或所愿的行动上去。无可否认,人们常常在呼声的这一方向上经验到呼声。问题只在于:这种呼声经验是否让呼声对自己充分“呼出”了。知性解释可能会自以为牢牢守住了“事实”,但到头来却恰恰由于其知性性质而限制了呼声的开展广度。不可把良知“有愧”的作用压低成对现成疚责的提出或对可能疚责的嫌避,一如不可把良知“无愧”用来为“伪善”服务。此在好像就是“一户人家”,它所欠的债务无非需要有条有理地抵偿就是了;于是乎,自我却可以对这些一一接续的体验袖手“旁”观。
我们所提到了第一点考虑认为生存论阐释没有看到良知“本质上”具有批评作用。但是,如果呼声原本并不牵涉实际上是“现成的”罪责或实际愿望的会生罪责的行动,从而使良知的“指责”和“警告”不能表达出源始的呼声功能,那么,上面这项考虑也就失掉了地基。不过,在某种限度内这项考虑也可说源自对良知现象的真见。因为在呼声的内容里实际上展示不出任何由声音“肯定地”推荐或提供的东西。但怎样来领会良知作用的这种错失掉的肯定性呢?由此可以推出良知的“否定”性质吗?